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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雨天在地下車庫騎車摔倒,法院:物業公司擔責30%

2023-02-20 23:20:23    來源:極目新聞


(資料圖)

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任威

2月20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襄陽市樊城區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某小區居民雨天在地下車庫騎電動車摔倒受傷向物業公司索賠的案件。法院判決,因事故發生地屬于公共場所,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物業公司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官說法(法院供圖)

案情顯示,鄧女士騎電動車從某小區的地下車庫外出,在上坡轉彎上行時,因地面有水漬,電動車不受控制發生側翻導致鄧女士受傷。經醫院診斷為髕骨骨折,鄧女士為此支付醫療費等費用共計3萬余元。事后,鄧女士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樊城區法院。

鄧女士表示,物業公司常年不開地下室風機,也沒有使用除濕設備除濕,地上積水導致自己摔傷,而且摔傷的地方也未放置任何安全提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認為,事發當天在下雨,鄧女士摔倒的位置在地下車庫的出入口,車輛出入自然會帶進雨水,地面有水是正常的自然現象。事發地下車庫大部分地面是干燥的,鄧女士受傷是其自身原因所致,物業公司已盡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鄧女士騎電動自行車摔倒的位置位于小區地下車庫出口剛上坡處,該車庫上下坡道除了鄧女士摔倒位置地面有水漬外,其他地面均無水漬,足以證明該處水漬不是進入車庫的車輛帶進來的雨水,而是上下坡道的雨棚、側墻漏水造成。事故發生地屬于公共場所,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物業公司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鄧女士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鄧女士騎電動自行車轉彎上坡時未減速慢行,是導致摔倒及受傷的主要原因,其應當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鄧女士自行承擔70%責任。

關鍵詞: 物業公司 地下車庫 城區法院 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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